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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章程

来源:青岛外事学校 发布时间:2019-12-13 13:35

 

青岛市教育局

局属学校章程核准书


2号(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

   

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青岛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你校上报我局的《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章程》,经市教育局审查,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青岛市教育局

2015827


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章程


 


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始创于19279月冠县路青年会举办的“青年会夜校”。1929年迁址浙江路9号。1937年停办。1946年恢复,更名为“青岛基督教青年会附设补习学校”。1947年改名为“青岛市私立初级青年中学”,隶属于当时的青岛市教育局和基督教青年会。1952年更名为山东省青岛第十二中学,隶属于青岛市教育局。1986年转办职业教育,1999年更名为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2008年青岛艺德实验学校整体并入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

学校秉承“人本、开放、和谐”的教育理念,立足半岛蓝色经济和国际化战略,实施“国际化、品牌化、多元化、个性化”教育战略,培育具有本土文化特质和国际视野的报关商务与航空外事人才,创办“行业看重、企业首选、学生喜爱、家长放心、教工自豪”的国家级重点职业名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保留“山东省青岛第十二中学”名称,英文名称为Qingdao Foreign Affairs Service Vocational School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南校区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77号,邮政编码为266002;北校区地址为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8号,邮政编码为266012。学校网址为http://www.qdwsxx12.com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青岛市教育局。

第四条  学校学制三年,与高校合作举办三二连读大专,办学设计规模为48-54个教学班,标准班额在35-45人。

第五条  学校校训:点滴尽致  立人达人

学校精神:外事无小事  处处见精神

办学特色:礼仪教育彰显职业精神  外语教学凸显技能素养

第六条  校徽:

校徽标识采用同心圆图形,象征外事人同心同德、追求卓越。整体为“外事”首字母“WS”的变体,似八卦太极形象,寓意和谐,继承中创新、变化中发展,象征外事人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品格。蓝白红三色相间,体现外事人具有海的博大、玉的坚贞与火的激情。

学校成立纪念日:每年102日。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决策运行监督机制


第七  学校按照青岛市教育局《中小学校长工作暂行规定》《中小学党组织建设工作暂行规定》《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简称“三个暂行规定”)等规定完善内部治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青岛市教育局任免,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按章程办学,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学校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教育教学、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按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

(六)组织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组织制定、执行学校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九)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为学校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和决策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

校长办公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等参加,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研究和决策的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包括:

(一)党的方针、政策,上级会议精神、决议、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学校办学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校长任期目标、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

(三)校企合作、联合办学、招生工作。

(四)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安排、教师队伍建设。

(五)教职工聘任、奖惩、考核、职称评审、工资、待遇分配方案。

(六)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基建项目,大额经费收支,大宗仪器设备、物品的购置,资产处置,校舍出租出借,对外合同的签订,招标项目。

(七)校园及师生安全工作。

(八)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事项。

(九)涉及学校、师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采取“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方式决议事项,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正确决定。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各项基本任务。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三)按规定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六)加强统战工作,发挥党外人士作用。

(七)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党总支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校务委员会主要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15名校务委员组成,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工作例会每学年一般不少于2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校务委员会决议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校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规定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党组织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师德与学术委员会,负责各类与教师荣誉、职称等相关工作的推荐, 体现教师在学校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规范学校考核、推优、职称评审等工作。

师德与学术委员会由各学科公推教师代表和行政人员代表组成十五人的委员库,以抽签方式随机产生七名教师和两名行政人员组成评委会,每届委会任期一年。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和招生计划,修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符合专业发展需求的校本教材。

专业建设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及聘请的行业、企业、高校专家组成。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应热心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从事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学、管理或企业一线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由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由家长自荐、班级推选产生。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能。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和两个校区办学的工作需要,实行分管校长、中层干部轮流驻两个校区办公的机制,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学管处、招生就业处、总务处等管理机构。

学校按照上级核定的中层干部职数,按程序聘用中层干部。

第二十三条  校实行校务党务公开制度。校务党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招生、实习就业、评先、评优等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聘请法律顾问,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对学校的重大事项、重要的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并对师生进行法律援助和普法教育。

学校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专业技术人员由专任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定岗、定责、定人、定工作量。学校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任时学校因事设岗,按岗定员,双向选择,优化组合。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聘期一般为1-3年。

学校可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任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聘期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渠道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教师个性化专业发展规划,支持教师通过多种途径提升专业素养和学历。

学校成立“名师工作室”,为青年教师配备校内外“教育教学导师”,建立“教师挂职锻炼基地”和国内外高校教师培训基地,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规范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价等制度,实施班主任职级制。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内容,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学校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会由工会委员组成,工会主席任委员会主任。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及时调查处理、调解教职工申诉和意见建议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五)参加社会服务、见习实习、勤工助学和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学籍管理,依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表现情况,颁发学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评选制度,对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学生给予学分和一定物质奖励。学校依法依规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事务中心”,面向全体在校学生提供综合事务的一站式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在校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打造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多位一体的育人平台,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并结合学校各专业特点,开展职业精神、礼仪教育、生涯规划教育和创业教育,打造“尚礼雅行”德育品牌。

(一)学校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支持和服务, 定期开展教育活动,发展学生兴趣、爱好和特长,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组织领导能力。

(二)学校严格执行德育管理制度,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地实施各项德育量化管理。

(三)学校积极推进学生生涯规划指导,整合家庭、学校、企业、社会教育资源,构建全员育人导师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教学改革为动力,以精细化管理为抓手,打造高效课堂,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提升为目标,定期听取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完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适应形势发展的、体现学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二)学校坚持科研引领教育教学,构建适应形势需要的教育科研体系,完善学校教育科研规划和工作制度,鼓励教师探索个性化的有效教学方法。

(三)学校加强技能教学,实施学生“多证制”方案,每学年举行全校性技能大赛,鼓励师生“技能冒尖”,培养一专多能、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

(四)学校构建现代教育评价体系,完善“学分制”评价制度,积极探索分类评价、多元评价的学业考评办法,按教学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教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定期进行教学质量分析。

第四十三条  学生、教师用书一律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由教务处负责、学校图书馆统一订购。对目录之外的专业课用书,应由教务处提出,经分管校长批准,由图书馆负责采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组织学生订购其他书籍及复习材料等。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停课或将教室挪作它用。学校停课一天,需经教务处同意,校长批准;停课两天或两天以上,需经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配备教育教学设备,各教室所有设施、设备要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借用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体育、艺术和卫生工作,按规定开足体育课和体育、艺术课外活动,确保学生每天在校锻炼一小时。

学校每年组织体育节、艺术节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卫生防治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第六章  招生就业和对外合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企业需求,确定专业设置,保持学校传统特色专业健康发展,开发市场急需新兴专业。

学校通过自主招生和统一招生方式招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初中毕业生和外籍学生。学校制定自主招生方案招收户籍或者学籍在青岛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采取学生报名、学校组织自主测试、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录取的原则,实施自主招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学生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优化就业岗位,提高毕业生就业安置率,保证毕业生学有所用、学有所为。

学校构建全方位的实习就业教育管理系统,实现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多向沟通,促进实习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国际化。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专业特色,以国际技能证书合作和学历提升为主,采用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中高衔接等形式,积极拓展国际教育交流渠道,建立长期、稳定、有实质性合作项目的校际合作关系,满足师生多样化教育需求,促进学校教育质量提升和内涵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青岛黄海外事服务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开展社会培训,扩大社会影响和办学效益。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聘任培训学校校长,负责日常工作。

培训学校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师聘任以及招生等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并报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培训学校实行财务单独核算。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一条  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一线服务、为师生员工发展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为辅。

学校坚持统筹兼顾、勤俭办学的原则,作出经费预算,提出经费使用意见,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实施装备、基建等项目采购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认真贯彻《会计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

学校经费开支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制定专门规定,并规范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事项、重要项目的决策过程,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收费公开卡”和“明白纸”制度,按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健全资产档案,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提高利用率和使用寿命。学校应对校舍及各类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符合教育教学要求。

学校校舍场地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报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学校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按制定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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