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上早晚自习、参加集体活动或见习、实习等,均需请假。请假一天或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超过一天,由学生处批准。
二、病假需出据医院或本校卫生室证明。
三、学生因事请假,需由家长出据证明。
四、来不及到校请假者,应先电话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五、一节课无故迟到或早退十五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勒令退学。
七、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两个月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