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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外事服务学校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来源:青岛外事学校 发布时间:2019-12-13 08:59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学籍注册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

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

(六)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七)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八)学期内品行量化扣分在30分以上的。

(九)其他违犯学生《中学生守则》相关规定,不服从学校管理,严重违纪或屡教不改的。

第六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

(九)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学期内品行量化扣分在45分以上的,以及其他严重违犯学生《中学生守则》相关规定,不服从学校管理,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

(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

(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学期内品行量化扣分在100分以上的,以及其他违犯学生《中学生守则》相关规定,不服从学校管理,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屡教不改的。

第八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续出现违纪现象,构成新的处分的,可累加处分。

第九条  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撤消其处分。

第十条  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告知当事学生;

(二)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

(五)通知被处分学生。

第十一条  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学生处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

表决处分决定出现较大争议时,校长应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消,应当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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