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学生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职业中专班和普通中专。
第四条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青岛教委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并张榜公布。
第六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学费,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以内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后,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一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能、绩、实习等方面素质考评,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德育考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等。学校每学期均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
第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制。学生考核,要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进行考核。体育考核要结合考勤对课内学习成绩及外体育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学校根据教委有关规定要组织学生参加专业技术等级考核。第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
第二条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补考一次,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条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第四章纪律考勤
第五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第六条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病、事假须有家长或监护人的书面假条和医院病历证明,交班主任批准。三日以上须教导处批准。一周以上须由校长批准并备案。学校应对超假或无故旷课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二月,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八条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休息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第九条学生休息,以一年为期。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间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内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生或服从学校安排。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里。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一条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对个别学生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转换专业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和联办单位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户口非同一市县),或其它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并争得转入学校及其联办单位的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转学、转专业,原则上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要严格控制。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 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4、 有正当理由,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5、 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
6、 因旷课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的。就学一年以上而退学的学生,学年成绩合格者,学校报教委备案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所在学校需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 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毕业时,学完全部规定课程,经补考后学科成绩仍有不及格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经补考(限一次)成绩全部及格或由用人单位(户口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证明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事迹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屡教不改的学生,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受留校查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应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撤消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条 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生效。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